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并结合南京市地税局对高校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现将2017年1月份工资发放及2016年年底学校绩效等发放的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一、1月份工资(含按新规定增加的工资),按扣除基数3500元常规扣税,因每人增加的工资数量不等,1月份的个税略有变动;
1.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以人事处提供的个人一次性应发金额为基数计算;
2.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某老师年终扣除预发后的基本教学绩效为10000元,超课时教学绩效为5000元,学术绩效为13000元,指导本科生论文为4800元,红山学院课时绩效3000元,院系基金奖励800元。
计算过程:该老师全年一次性绩效合计金额为36600元。
应纳税额=36600*10%-105=3555元。
由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多发放1元收入减少的情况。比如:发放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