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 更新时间:2014-04-2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328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独生子女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二、再生育审批

(一)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

(二)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

(三)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奖励优惠待遇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告知申请人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再生育审批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生育行为的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仍然适用《条例》及各市关于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江苏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十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江苏人口计生委拟定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2014年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核通过。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特此刊发“江苏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十问”。

一、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我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生育政策长期保持稳定,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4000多万人,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人口生育水平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户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持续下降,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当前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本强省转变。

(二)有利于稳定家庭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省家庭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趋势,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利于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省从1991年起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3‰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生育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这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地方?

答:《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领域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江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我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四、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怎样申请再生育?

答: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五、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六、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相关的奖励优惠待遇方面有何变化?

答:申请人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八、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妻在优生优育方面要做哪些准备?

答: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至关重要。计划怀孕的夫妻要对身体状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评估,保证孕妇和孩子的健康。全省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可以提供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全省正在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计划怀孕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的4-6个月内都可在当地接受服务。

九、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对于我省人口增长会有什么影响?

答:据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几年因补偿性出生,短期内出生率会有一定幅度的抬升,建议符合条件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政策性补偿生育过后,生育堆积压力基本释放,正常增加的出生人口会减少,全省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

政策调整短期内可能会对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造成一定压力,省政府已部署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工作对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缓解服务管理工作的矛盾和压力。省人口计生委将加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评估,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引导调控,确保生育水平总体稳定,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的规划目标之内。

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面将重点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对出生人口情况及时作出预警。做好政策执行评估,对政策调整的影响和变化趋势,进一步进行测算和研究,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倡导,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依法行政,保证我省生育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调整相关规定和衔接口径,维护依法生育的良好局面和秩序。

四是加强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围孕期的知识宣传、保健服务和咨询指导,做好出生缺陷的预防与干预,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再生育审批各条款所需证件、证明(《省条例》第22、25条)

条 款

所需材料编号

《省条例》第22条第1款

第1项

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2、4

第2项

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1、2、5

第3项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1、2、6

第4项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1、3、7

第5项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1、3、8、9

第6项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1、3、10

第7项

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2、11

《省条例》第25条

第1款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12

第2款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