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评审的通知

作者:张闻 更新时间:2020-12-21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1年内地高校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函[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新疆籍各民族(含汉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科生。(不含企事业单位定向生或委培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5.参加本学年学校贫困生认定,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有2门以上(含2门)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5.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6.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和攀比行为的;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评审程序

1.各学院将评审通知传达给新疆籍学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的学生对照基本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于12月24日16:00点前将初审后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1)电子稿通过奥蓝发送至学生处吴虹。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初审的学生资助资格进行终审、确定资助等级和金额,并予以公示。

附件1: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月二十一日